光污染首进国家法典!照明业的机遇与挑战是…
2026-03-25 15:53:25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生态环境法典》”)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值得照明业界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在其第二编“污染防治”的第九分编第三十六章中全面介绍了“光污染防治”条文。这标志着光污染防治被正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也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典层面系统规定光污染治理。
“光污染防治”条文虽然内容不多,仅7个章节,可与“照明”字眼相关的章节就达到4个,可见照明之于光污染防治的深度捆绑。
以下是光污染防治章节内容: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条文全文)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第六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光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等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 第六百七十一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中还设置了针对光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这也是从首次国家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光污染的违法处罚机制。
内容如下:
这更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照明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广告媒体设施、建筑立面照明、道路与体育场照明、施工照明等方面若造成光污染并影响公共环境,将承担行政责任。
也正因为法律层面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条文的出台,我国照明行业必将迎来洗牌的阵痛期,可更多的是变革发展的新契机。
《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条文的施行,照明行业各界需全面遵循法典及配套标准中关于亮度、照度、投射方向、使用时段等限制,尤其在居民区、天文观测区等敏感区域,传统高亮度、全夜照明模式难以为继,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参与城市照明建设企事业单位的合规成本。 对于制造型的照明企业来说,其现供应给城市照明建设的灯具和控制系统可能无法满足“微光”、“无光”、“遮蔽式”等光污染防治新要求,亟须转向节能、智能、定向照明等新技术,这也对该类照明企业制造设备与生产团队技术水平的提升提出新的要求。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条文虽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但基层执法能力、标准统一性、取证机制仍待完善,照明企业在参与城市照明建设过程中仍面临不确定性的局面。
《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条文的出台,将直接推动政府、地产、商业等领域的照明项目优先采用低干扰、可调光、全遮蔽、低色温等绿色照明技术,这使得在绿色低碳指标上合规的照明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更值得一提的是,照明企业若能提前布局符合《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等国标的产品,将在招投标、项目审批中占据主动,特别是在城市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屏、交通照明、工地探照灯等高风险领域具备“光污染防治解决方案”的照明企业更易获得市场订单。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条文的进一步落实,也将开拓照明企业在智能控制、微光/无光监控、动态调光等领域的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空间,增加其参与城市重点区域照明改造的机会。
光污染防治被列入国家法典后,照明行业将迎接新一轮的发展活力,也将肩负着更重的社会民生使命。对此,照明业各界需要积极适应政策变化,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为城市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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